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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蔣佳良

蔣再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美人、吳東錦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