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95號上訴人 黃林美員即黃金虎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評即黃金虎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瑤即黃金虎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德即黃金虎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與詹淑惠、詹佩錡、詹婉慈、詹紫綺、詹巧婷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095號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73,28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