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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原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簡吟曲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被 告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