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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7號原 告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耕弘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被 告 蕭娫螢(原名蕭卉娟)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魏韻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因尚有部分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