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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吉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育輝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施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查原審判決確認如附表所示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歸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查系爭車輛係民國109年1月出廠,於同年月2日以被上訴人名義,以總價新臺幣(下同)733萬7,143元購買(參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31號卷第17至18、23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4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109年1月(同年月17日核發行車執照),迄被上訴人起訴時即111年10月19日,已使用2年9月餘,則扣除折舊後之價值估定為3,179,429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7,337,143÷(4+1)≒1,467,4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7,337,143-1,467,429) ×1/4×(2+10/12)≒4,157,7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7,337,143-4,157,714=3,179,4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依冋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附表:

牌照號碼 牌照類別、牌照用途及車別 廠牌 出廠年月 型式 車身號碼 977-V9 營業遊覽大客車 斯堪尼亞 西元2020年1月 CD SCANIA 01-07 YS2K4Z00000000000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