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禾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晃誠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被 告 謝秋月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