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號原 告 楊喬如
吳宗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禾青(原名陳春成)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