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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陳禾青(原名陳春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喬如、吳宗元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