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號原 告 薛永豐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被 告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 洪貴參
吳樹民黃金文周蓓姬蔡文預被 告 行政院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追加當事人,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