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號原 告 薛永豐
薛天正薛逢富卓淑娥
財團法人高雄市○○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被 告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貴參
吳樹民
黃金文
周蓓姬
蔡文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直接送被告。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