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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複代理人 黃裕翔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