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複代理人 黃裕翔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