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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19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宏等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謝○○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茲原告既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撤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