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峰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請求裝設量水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