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原 告 李敏慈
李柏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被 告 蘇德桑
蘇豐水李木坤許家清郭海龍即郭陳鸞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正坤被 告 郭榮盛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郭榮祥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郭穎蓁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郭玉婷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郭謝寶蓮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郭能耀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郭品辰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藍碧玉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藍美玲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藍妍淳即郭陳鸞之繼承人
藍美凰即郭陳鸞之繼承人被 告 王郭金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光輝被 告 馬秀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坤芳被 告 薛華中
李信輝李祈民
李文龍即李祈信之繼承人
李郁芳即李祈信之繼承人
李依珊即李祈信之繼承人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秋芬即李祈信之繼承人被 告 薛靜瑜
林好李信男薛邱瑞緣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薛英倫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薛伯承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薛良琦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薛良媛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薛明俊薛耀庭李信定李木隆蔣美玲即蔣美林
何品彥何昭明何貴美何貴英
李勝富郭清寶即李興順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被 告 李金成
李安三陳新立薛莊金菊即薛明德之繼承人
吳黃菊即吳坤城之繼承人
蘇秀琴即蘇恭之繼承人
李柳赺即李琴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元即李琴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山即李琴之承受訴訟人
李世文即李琴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真即李琴之承受訴訟人
李余梅香即李進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金樹即李進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惠即李進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花即李進雄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郭海龍、郭榮盛、郭榮祥、郭穎蓁、郭玉婷、郭謝寶蓮、郭能耀、郭品辰、藍碧玉、藍美玲、藍妍淳、藍美凰、王郭金英應就被繼承人郭陳鸞所遺如附表編號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張秋芬、李文龍、李郁芳、李依珊應就被繼承人李祈信所遺如附表編號16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薛邱瑞緣、薛英倫、薛伯承、薛良琦、薛良媛應就被繼承人薛仁宏所遺如附表編號21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李柳赺、李文元、李文山、李世文、李玉真應就被繼承人李琴所遺如附表編號4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李余梅香、李金樹、李淑惠、李淑花應就被繼承人李進雄所遺如附表編號1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編號1至8、12至27、30至39被告欄所示被告應各將如附表編號1至8、12至27、30至39備註欄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李琴、李進雄於起訴後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53頁),經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具狀聲明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31-37頁、回證卷);另被告李郁芳原由其法定代理人張秋芬代理為訴訟行為,嗣因李郁芳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張秋芬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原告遂於111年7月29日具狀聲明由李郁芳承受訴訟,本院亦將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71-73頁、回證卷),均已合法承受訴訟。
二、除被告郭海龍、李祈民、李文龍外之被告,均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原為
共有土地,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合併分割,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4647分之396)、1711-13地號(應有部分全部)、1711-14地號(應有部分49分之22)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歸原告之被繼承人李朝鉗取得,並命李朝鉗應以金錢補償如附表所示共有人確定,系爭土地乃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設定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法定抵押權。嗣李朝鉗於105年12月13日死亡,由原告繼承取得系爭土地,現如附表所示找補金額業各以如附表所示清償方式找補完畢,惟除如附表編號9至11、28、29之共有人已塗銷法定抵押權登記外,其餘法定抵押權登記均未塗銷,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繼承法律關係,請求郭陳鸞之繼承人即被告郭海龍、郭榮盛、郭榮祥、郭穎蓁、郭玉婷、郭謝寶蓮、郭能耀、郭品辰、藍碧玉、藍美玲、藍妍淳、藍美凰、王郭金英(下合稱郭海龍等13人)就郭陳鸞所遺如附表編號7備註欄所示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李祈信之繼承人即被告張秋芬、李文龍、李郁芳、李依珊(下合稱張秋芬等4人)就李祈信所遺如附表編號16備註欄所示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薛仁宏之繼承人即被告薛邱瑞緣、薛英倫、薛伯承、薛良琦、薛良媛(下合稱薛邱瑞緣等5人)就薛仁宏所遺如附表編號21備註欄所示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李琴之繼承人即被告李柳赺、李文元、李文山、李世文、李玉真(下合稱李柳赺等5人)就李琴所遺如附表編號4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李進雄之繼承人即被告李余梅香、李金樹、李淑惠、李淑花(下合稱李余梅香等4人)就李進雄所遺如附表編號1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如附表被告欄所示被告各將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㈡並聲明:⒈郭海龍等13人應就被繼承人郭陳鸞所遺如附表編號
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⒉被告張秋芬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李祈信所遺如附表編號16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⒊被告薛邱瑞緣等5人應就被繼承人薛仁宏所遺如附表編號21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⒋被告李柳赺等5人應就被繼承人李琴所遺如附表編號4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⒌被告李余梅香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李進雄所遺如附表編號1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⒍如附表被告欄所示被告應各將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郭清寶即李興順之遺產管理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據其先前陳述則以:伊確實已收受176,310元補償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郭榮祥、郭海龍則以:找補金額郭陳鸞有拿到等語,資為抗辯。
㈢被告郭能耀、郭榮盛、郭謝寶蓮、王郭金英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陳述則以:伊等不清楚有無拿到找補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㈣被告李文元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陳述則以:伊有拿到找補款項254,541元等語,資為抗辯。
㈤被告馬秀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陳述則以:同意塗銷抵押權等語,資為抗辯。
㈥被告李祈民、李文龍則以:對塗銷抵押權登記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㈦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1月25日函文及計算書、收據、匯票、清償證明書、橋頭郵局存證號碼000072號存證信函及回執、關廟郵局存證號碼000023號存證信函及回執、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69號及110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書、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審訴卷一第37-188頁,審訴卷二第31-85頁,本院卷第39-63)為證,並據本院調閱系爭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及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抵押權登記文件(審訴卷一第205-727頁,本院卷第205-441頁),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9017號卷宗核閱無訛,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至被告郭能耀、郭榮盛、郭謝寶蓮、王郭金英雖陳稱其等不清楚有無拿到找補款項等語,惟郭陳鑾、王郭金英均已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9017號案件受領其等找補金額,有該案案卷可憑,自堪認原告已找補完畢。
四、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148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亦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判決找補金額,業以如附表所示清償方式清償完畢,堪認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現已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該等抵押權自因而消滅,該等抵押權之登記即妨害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塗銷該等抵押權。且依上開規定,需郭海龍等13人就被繼承人郭陳鸞所遺如附表編號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張秋芬等4人就被繼承人李祈信所遺如附表編號16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薛邱瑞緣等5人就被繼承人薛仁宏所遺如附表編號21備註欄所示抵押權分別辦理繼承登記,李柳赺等5人就被繼承人李琴所遺如附表編號4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李余梅香等4人就被繼承人李進雄所遺如附表編號1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該等被告始能各將上開抵押權登記塗銷。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繼承法律關係,請求郭海龍等13人就被繼承人郭陳鸞所遺如附表編號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張秋芬等4人就被繼承人李祈信所遺如附表編號16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薛邱瑞緣等5人就被繼承人薛仁宏所遺如附表編號21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李柳赺等5人就被繼承人李琴所遺如附表編號4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李余梅香等4人就被繼承人李進雄所遺如附表編號17備註欄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8、12至27、30至39被告欄所示被告各將如附表編號1至8、12至27、30至39備註欄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洵屬有據,應予准許。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繼承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被告 找補金額(新臺幣) 清償方式 備註 1 蘇德桑 蘇德桑 216,997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9016號) 於民國104年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0號收件,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 蘇豐水 蘇豐水 162,748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9017號) 於民國104年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0號收件,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 蘇恭 (蘇秀琴之被繼承人) 蘇秀琴 12,131元 交付現金(見審訴卷一第175至177頁) 於民國109年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032994號收件,民國109年6月16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4 李琴 (李柳赺、李文元、李文山、李世文、李玉真之被繼承人) 李柳赺 李文元 李文山 李世文 李玉真 254,541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6269號) 於民國104年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0號收件,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5 李木坤 李木坤 88,155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796號) 於民國104年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0號收件,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6 許家清 許家清 11,56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3342號) 於民國104年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0號收件,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7 郭陳鸞(即郭海龍等13人之被繼承人) 郭海龍 郭榮盛 郭榮祥 郭穎蓁 郭玉婷 郭謝寶蓮 郭能耀 郭品辰 藍碧玉 藍美玲 藍妍淳 藍美凰 王郭金英 38,831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797號) 於民國104年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0號收件,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8 王郭金英 王郭金英 38,831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568號) 於民國104年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0號收件,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9 藍碧玉 12,94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2884號) 已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藍妍淳 12,94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3343號) 已塗銷抵押權登記 11 藍美凰 12,94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309號) 已塗銷抵押權登記 12 馬秀英 馬秀英 109,302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798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13 薛華中 薛華中 36,166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2882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14 李信輝 李信輝 167,469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2972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15 李祈民 李祈民 62,602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567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16 李祈信(張秋芬等4人之被繼承人) 張秋芬 李文龍 李郁芳 李依珊 62,602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310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17 李進雄(李余梅香、李金樹、李淑惠、李淑花之被繼承人) 李余梅香 李金樹 李淑惠 李淑花 55,815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4624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18 薛靜瑜 薛靜瑜 72,332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3344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19 林好 林好 15,076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977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0 李信男 李信男 108,498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4622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1 薛仁宏(薛邱瑞緣等5人之被繼承人) 薛邱瑞緣 薛英倫 薛伯承 薛良琦 薛良媛 15,89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9640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2 薛明德(薛莊金菊之被繼承人) 薛莊金菊 15,89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9822號) 於民國107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055342號收件,民國107年7月12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3 薛明俊 薛明俊 15,89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9613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4 薛耀庭 薛耀庭 15,89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0976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5 吳坤城(吳黃菊之被繼承人) 吳黃菊 32,549元 現金(見審訴卷一第171至173頁) 於民國107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076402號收件,民國107年9月27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6 李信定 李信定 162,748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4695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7 李木隆 李木隆 88,155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4694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28 陳慶南 14,391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4693號) 已塗銷抵押權登記 29 陳玉蘭 10,442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2883號) 已塗銷抵押權登記 30 蔣美玲(原名蔣美林) 蔣美玲即蔣美林 265元 提存(見審訴卷一第181至184頁)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1 何品彥 何品彥 3,416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1942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2 何昭明 何昭明 3,416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1943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3 何貴美 何貴美 3,416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3787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4 何貴英 何貴英 3,416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1941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5 李勝富 李勝富 151,616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4696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6 郭清寶即李興順之遺產管理人 郭清寶即李興順之遺產管理人 176,310元 匯票(見審訴卷一第169至170頁)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7 李金成 李金成 41,254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2971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8 李安三 李安三 49,528元 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4623號)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 39 陳新立 陳新立 679元 提存(見審訴卷一第185至188頁) 於民國104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地字第104873號收件,民國104年10月1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57,669元之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