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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號上訴人即被 告 何醒民

何濂王玉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連謀間111年度訴字第578號撤銷買賣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6,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