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陳連謀被 告 王玉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被 告 何濂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其他證據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