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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陳連謀訴訟代理人 劉泰瑋律師被 告 王玉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被 告 何濂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