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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陳連謀訴訟代理人 劉泰瑋律師被 告 王玉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被 告 何濂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因案情繁雜,且言辯論終結後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接獲原告112年12月18日提出之書狀及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