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陳連謀訴訟代理人 劉泰瑋律師被 告 王玉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被 告 何濂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因案情繁雜,且言辯論終結後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接獲原告112年12月18日提出之書狀及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