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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1號原 告 林家德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被 告 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璁被 告 林家鈵

林家彬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王博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