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6號原 告 中紘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昱淇被 告 翔益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燕彬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