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惠雯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萱義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陸沛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