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圓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志強
李靜怡張芷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正本於同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