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32號原 告 王淑慧訴訟代理人 王同榮被 告 陳紀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捷客社區第3屆監察委員,其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教唆訴外人即捷客社區第3屆財務委員丁德興,在如附表所示群組中,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公告內容(下合稱系爭公告)。惟原告提出合約書予訴外人即管委會之原主委陳畇廷裁示前,已於民國110年3月9日13時21分,在管委會Line群組中張貼合約書,當時僅丁德興1人提出修改合約意見,然陳畇廷於同年月12日13時25分裁示「不用改了」,依通常使用社群之習慣及管委會採多數決之性質,丁德興提出之修改意見未經其他委員附議,無拘束管委會決議之效力,應認為陳畇廷所稱之合約「不用改了」,已獲得管委會支持,並授權陳畇廷簽約。合約內容既未變更,本無必要再提供予管委會各委員複閱,原告並無系爭公告內容所指摘「主任(即原告)卻連修改都沒告知,直接送主委簽約」、「在委員會合約書未提供給委員審核就給主委簽約程序等缺失問題」「修改後的合約書,有上傳?我沒審閱到,除主委以外其他委員有審閱嗎?」之失職情形。另110年2月管委會會議雖有「主委先請廠商為大樓免費除草一次」之決議,惟此僅為管委會之意向,尚未與廠商達成合意同意,本不得強迫廠商履行。況原告已於110年3月9日在管委會Line群組中,附上110年3月17日廠商前來除草之公告文稿,並加註「頂樓除草部分為億贊回饋」等語,廠商亦於110年3月17日施作頂樓、中庭除草回饋,未曾報價、請款,此情亦為被告所知悉,系爭公告所指「主任從頭到尾公告給委員會知道都沒有說廠商來施作是要收費」、「打這樣的公告語意,有向委員會報告說『廠商只施作頂樓,不施做其他地方回饋嗎?這才是重點。』『這公告文字內容明明就是寫3/17當天僅施作頂樓除草,這用語是否代表廠商之後還要施作其他部分之意?使人誤導。』」、「我訊息公告就是看好幾次,沒有看到哪裡有公告說明到,『園藝廠商只願意做頂樓而已,其他區域不處理的詳細文字公告。』」等語,均屬不實。另丁德興發布系爭公告前曾與被告討論,故被告亦有提供丁德興精神上幫助。被告教唆、幫助丁德興張貼系爭公告,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判決書影本,公開上傳於自己臉書動態,並設定為置頂貼文30日,並應於執行完畢後5日內,將執行情形併其證明,以書函通知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曾教唆丁德興發布系爭公告,原告應就此負舉證責任。又丁德興曾要求修改合約書內容,並獲陳畇廷同意,原告竟未請廠商修改合約書,直接將未修改之合約書交由陳畇廷簽訂,丁德興迄至廠商前來請款時,始知捷客社區已與廠商簽訂該未經修改之合約書,丁德興乃基於財務委員之身分發布系爭公告以陳述事實。丁德興所為除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外,內容亦關乎捷客社區之公共事務,當屬可受公評之事,顯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遑論被告與系爭公告毫無關聯,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責任,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丁德興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4621號
妨害名譽案件(下稱系爭刑案)110年10月25日詢問時,供稱係被告提供系爭公告,要丁德興張貼在群組中等語,被告有教唆丁德興張貼系爭公告之情,為被告所否認。經查,丁德興於110年10月25日系爭刑案詢問時,係陳稱:伊發布系爭公告,並非被告要伊做的,是原告沒有聽清楚伊的意思,伊是說伊要發布系爭公告前,有與被告討論過,因為伊是財務委員,被告是監察委員等語(見系爭刑案卷第199頁反面),原告亦表示對系爭刑案筆錄內容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9頁),丁德興前開陳述,僅表示其曾於發布系爭公告前,與監察委員即被告討論相關事宜,並明確陳稱被告未要求伊發布系爭公告等情,審酌財務委員因職務需求而與監察委員討論社區相關合約事宜乃屬常情,堪認所述可採。原告主張丁德興有在系爭刑案供稱係被告提供系爭公告,唆使丁德興張貼乙節,要與上揭筆錄內容不符,已非可採。
㈢又證人丁德興於本院證稱:伊當時擔任財務委員,針對合約
有疑慮之處提出修改意見,原告回答她會更改,後來卻沒有更改,伊才會發布系爭公告,因為這件事情攸關住戶公眾利益,所有付管理費的住戶都應該知道這件事情。伊有跟被告討論過管委會與廠商間合約要修改的問題,因為核章請款都要經過監察委員即被告,被告是跟伊說可能要再做討論,但伊要發系爭公告前沒有跟被告討論,伊是自己決定要發系爭公告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4-76頁),亦陳證其係本於財務委員之身分決定傳送系爭公告,其雖有與被告討論管委會與廠商間除草合約事宜,但係其自己決定要發布系爭公告,所述與其在系爭刑案110年10月25日詢問時相符,均未提及有遭被告教唆傳送系爭公告一事,原告又未能就此提出其他證據,即難認被告有教唆丁德興張貼系爭公告之事實。㈣另原告主張證人丁德興前已證稱其發布系爭公告曾與被告討
論,被告亦自陳「丁德興有詢問我發這些訊息是否可以,我只有跟丁德興說發訊息是你的權利,要發你就發」等語,顯見被告對丁德興發布系爭公告有精神上幫助及行為分擔等語。惟被告並未教唆丁德興張貼系爭公告,已據認定如前,而依證人丁德興、被告前開所述,丁德興於發布系爭公告前雖有徵詢被告意見,然被告僅消極未阻止丁德興傳送系爭公告,並未提供何積極之助力,實難以被告曾本於捷客社區監察委員身分與丁德興討論管委會與廠商間除草合約此一公共事務,及未阻止丁德興傳送系爭公告,即認被告對丁德興發布系爭公告有提供精神上助力或行為分擔。本件既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系爭公告內容之擬訂、修改或發布等,自難認被告有幫助或分擔丁德興發布系爭公告之行為。
㈤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使本院產生被告有教唆或幫助丁德興張貼
系爭公告之心證,原告主張被告教唆或幫助丁德興張貼系爭公告,侵害其名譽、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又原告既不能證明被告有教唆或幫助丁德興張貼系爭公告之情事,系爭公告內容有無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法益,即無再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12日起(見審訴卷第16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於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判決書影本,公開上傳於自己臉書動態,設定為置頂貼文30日,並於執行完畢後5日內,將執行情形併其證明,以書函通知原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國偉附表編號 時 間 群 組 公 告 內 容 ㈠ 110年5月4日 10時21分許 捷客大樓住戶LINE群組 我們的億贊園藝廠商的合約內容,我當時/提出要修改合約(附圖),主任(即原告)卻連修改都沒告知,直接送主委簽約,簽約後也沒公告(附上主任只公告施作的過程圖),我到廠商要來請款才發現居然已經簽約了?委員完全不知此事。這是主任與主委間有什勾結? 主委因在二月委員會開會時說會請廠商贈送免費除草一次,主任從頭到尾公告給委員會知道都沒有說廠商來施作是要收費,且也只做頂樓除草,應要再安排時間做一樓中庭花圃除草,才符合主委在開會說的他跟廠商很熟可要求免費贈送我們一次除草,這也記錄在二月的會議公告。 ㈡ 110年5月6日 0時許 捷客大樓住戶LINE群組 今天齊家物業的洪經理回覆,針對貴司主任在委員會合約書未提供給委員審核就給主委簽約程序等缺失問題,有說明偏袒主委之情事。也有告知會加強要求主任要公正中立的方式來處理管委會的任何事情,所有事情應該公開化說明公告,不可私底下作業等等的內容,爾後任何事也都會待各委員審視無誤後再報請主委簽妥。 但重點就是我最在意的,住戶的權益,因為這次未確實公告導致後續原本說要送除草,變成只除頂樓問題發生,齊家也是要負責任,因此齊家洪經理會跟億贊邀約要直接開說明會跟大家直接說明,洪經理會來協商安排。否則,無法為各區權人交代。……再來,我也直接說明,我立場要的很簡單,上面簡單白紙黑字寫的一樓除草的部分,看齊家還是億贊要負責處理做好。 ㈢ 110年5月22日 9時許 捷客大樓管委會LINE群組 所以一張公告,就是代表有告知?我把公告貼出來,請問各位委員看一下,打這樣的公告語意,有向委員會報告說『廠商只施作頂樓,不施做其他地方回饋嗎?這才是重點。』『這公告文字內容明明就是寫3/17當天僅施作頂樓除草,這用語是否代表廠商之後還要施作其他部分之意?使人誤導。』這不是玩文字遊戲,更不是推託事情,也不是隨便打一個聲明出來就好,事情都是要負責的,尤其有白紙黑字的部分。但第三點,修改後的合約書,有上傳?我沒審閱到,除主委以外其他委員有審閱嗎?……為什麼,已經講好幾次了,公告不完全,也還是在玩文字遊戲呢?我訊息公告就是看好幾次,沒有看到哪裡有公告說明到,『園藝廠商只願意做頂樓而已,其他區域不處理的詳細文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