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諄泰富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清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黃薪翰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陳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茲因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