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3號原 告 盧芝茜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李亭萱律師被 告 黃懷瑩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因就德民動物醫院於合夥期間內之資產、收入及支出等數額,尚有需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函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