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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4號上訴人即被 告 立誠配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豐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仲介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佣金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