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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9號原 告 蘇墾強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被 告 蘇銓家

蘇銓興蘇進相蘇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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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銘鴻兼高諒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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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材源即柯蘇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柯村模即柯蘇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柯村忺即柯蘇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柯淑惠即柯蘇金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關於「蘇玲荻」之記載,應更正為「蘇玲萩」。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