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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馮靖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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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宜聖陳瑩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新的攻擊方法,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