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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巧芳

宋潔琳羅少謙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拓其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覃佩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其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