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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凌儷瑤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祝英間請求終止借名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958,1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74/10000 公告土地現值207,966元/㎡×土地面積2,423㎡×74/10000=3,728,872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共有部分:同段4775建號,權利範圍70/10000、同段4776建號,權利範圍87/10000,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3)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2,702,0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223/10000 公告土地現值54,108元/㎡×土地面積3,639㎡×223/10000=4,390,848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1,057,0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土地面積155.97㎡=4,289,175元 6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141,600元 7 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 1052/100000 公告土地現值452,000元/㎡×土地面積1,542.08㎡×1052/100000=7,332,652元 8 臺北市○○區○○段0000○號(共有部分:同段5662建號,權利範圍1045/100000、同段5574建號,權利範圍1/78,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6)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316,000元 合計 23,958,147元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