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 告 程珮柔
鍾玉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被 告 張育銘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被 告 黃維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本院須調閱被告張育銘因本件原因事實所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案件之第一審全部卷證資料,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另請被告張育銘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7日前具狀陳報其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2月該月應還款之日間,每月再向臺中商業銀行清償貸款之金額(請指明各月所償還本金之數額,並據此依114年12月16日民事陳報㈨所附「放款餘額證明書」計算至115年2月時尚未償還之本金餘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