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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黃雍晶律師陳筱文律師被 告 安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登發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