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 告 范然誠
范仁堂
吳商傑林恭禾蔡佩儒曾蜜香邱振相倪葉金季洪林清油洪碧蟬陳柯虹康淑玲康何金綢康淑珠吳秀琴翁金美林奕守邱奉慈邱芳蘭詹榮輝周翠紅曾淑菁曾張英玉林火盛粘英鴻李棣君劉進福許麗娟被 告 修一堂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4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