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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范然誠

范仁堂

吳商傑林恭禾蔡佩儒曾蜜香邱振相倪葉金季洪林清油洪碧蟬陳柯虹康淑玲康何金綢康淑珠吳秀琴翁金美林奕守邱奉慈邱芳蘭詹榮輝周翠紅曾淑菁曾張英玉林火盛粘英鴻李棣君劉進福許麗娟被上訴人 修一堂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