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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首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明正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25,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