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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被上訴人即被 告 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被上訴人即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雍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判決駁回,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1年1月25日核定為5,93

5 萬元,故須課徵第二審裁判費801,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