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原 告 柯秀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