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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詹金品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被 上訴人 林素珍

詹勳利詹勳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參加訴訟人 詹金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