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2號原 告 孟範鵬被 告 許麟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就如附表所示十三瓶酒,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就減壓閥、沖水馬桶、瓦斯、浴室水龍頭,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之部分,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參照)。次按原告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同法院民事庭,應視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或第二審提起,定其應由簡易庭適用民事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訴訟程序,或由民事庭適用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9點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刑事竊盜案件
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經刑事庭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並改分案號為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應依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㈡該案刑事審理及判決範圍限於被告承包原告址設高雄市○○區○
○○000巷00號4 樓房屋之浴室翻修工程時,於民國111 年1 月17日,竊取原告如刑事判決附表所示酒類7 瓶之事實,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可考(見本院卷第15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㈢是以,原告就如本裁定附表所示13瓶酒,請求被告給付新台
幣(下同)1萬元,及就減壓閥、沖水馬桶、瓦斯、浴室水龍頭,請求被告給付10,400元之部分,均非該案刑事審理或判決範圍,顯非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原告就此等部分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表(原告主張賠償10,000元,並非刑事審理及判決範圍,本件民事裁定駁回,出處見本院卷第75至85頁):
編號 原告陳述 原告主張價格(新台幣) 本院卷照片 出處頁數 1 69年駐防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瓶蓋口鬆脫、瓶內仍存有酒液 2000元 第75頁 2 69年駐防金門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瓶蓋口膠帶綑綁少酒液 1000元 第75頁 3 69年駐防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瓶蓋口鬆脫少酒液 2000元 第77頁 4 69年駐防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瓶蓋口鬆脫 1000元 第77頁 5 69年駐防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瓶蓋口鬆脫少酒液 2000元 第79頁 6 69年駐防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無瓶蓋空瓶 300元 第79頁 7 69年駐防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無瓶蓋 300元 第81頁 8 69年駐防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 800元 第81頁 9 69年駐防購買先總統蔣公祝壽酒 第81頁 10 69年駐防金門購買自衛隊女兵酒,瓶蓋口鬆脫 300元 第83頁 11 69年駐防金門購買自衛隊男兵酒,瓶蓋口鬆脫 300元 第83頁 12 69年駐防金門購買自衛隊頂天立地酒,瓶蓋口鬆脫 300元 第85頁 13 69年駐防金門購買自衛隊戰車酒,瓶蓋口鬆脫 300元 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