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0號上 訴 人 黃筠芯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冠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淑卿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