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被 上訴人 林咨年 (現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國偉裁判案由:給付租金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