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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林郭秀敏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子孝間優先承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5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請求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陸慶行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6於102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嗣於原審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請求被上訴人與陸慶行給付新臺幣(下同)450,417元暨遲延利息,依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220元(原審卷第9頁),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裁判案由:優先承買權等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