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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保險簡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周筱萱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