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6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鍾朝偉債 務 人 李芊芊即約咪髮型工作室債 務 人 李芳綺

一、債務人李芳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商號名義為訂立契約行為,實際上係由該商號負責人為之,衡諸該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自應由商號負責人負責,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嗣後變更之商號負責人自不應負清償責任。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約咪髮型工作室現為李芊芊經營之獨資商號,有本院依

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債務人為「李芊芊即約咪髮型工作室」,合先敘明。

㈡本件約咪髮型工作室之商號負責人原為債務人李芳綺,嗣該

商號變更負責人為李芊芊,業據債權人提出約咪髮型工作室商業登記變更資料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仍應由原商號約咪髮型工作室之負責人即債務人李芳綺負本件清償之責,債權人主張約咪髮型工作室商號變更後之負責人李芊芊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97,361元 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59% 111年11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年利率 0.275% 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0.5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