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債 務 人 崧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宸(已故)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發112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11,847元云云。惟查,債務人崧夏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潘宸已於聲請前之民國111年8月6日死亡,業據債權人提出其戶籍謄本(除戶部分)1紙附卷可稽,債權人以潘宸為債務人崧夏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為有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