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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催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聲 請 人 李想即龍蓮煌之繼承人

李絜即龍蓮煌之繼承人

李林勃即龍蓮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何人?(據台端提出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所示,被繼承人龍蓮煌所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已由繼承人全體協議分配予李想一人,台端原提出之公示催告之聲請狀亦僅有李想一人,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增列李絜、李林勃為聲請人,兩者不一致,請具狀陳報是否對於被繼承人龍蓮煌所遺留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暨現金股份之分配協議有異動,若仍係協議由李想一人繼承,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李想一人,若分配協議已有異動,改由李想、李絜、李林勃三人共同繼承,則請提出更新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由繼承人李想、李絜、李林勃三人共同繼承之分配協議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