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 羅雅信務人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相對人即債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03,462元、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1,434元、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6,489元,故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現值共計111,385元;另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父母,其父母名下均無財產,父親110年度申報總所得僅1元,而母親110年度申報所得月平均為13,453元,均不足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與1名手足共同扶養之必要。復查,聲請人現為靠行之計程車司機,自陳每月淨收入約25,000元至30,000元間,其
109、110年度皆無申報所得,以上有聲請人與父母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職業事實證明書、執業登記證、靠行支出收費表、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111年度仍未申報所得,現勞工保險投保於職業工會,有其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附卷可證,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其自陳最高淨收入30,000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4,72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現值共計111,385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7,303元,同於113年度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並非過高。再聲請人尚主張每月需負擔父母扶養費共9,000元,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扣除母親所得後,與1名手足分擔計算之金額(9000<{17303×2-13453}÷2=10577),應屬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星展銀行 0000000 31.21% 1473 滙豐銀行 270425 7.93% 374 聯邦銀行 892521 26.16% 1235 遠東銀行 518602 15.2% 718 滙誠第一 252571 7.4% 349 滙誠第二 367712 10.78% 509 勞保局 31491 0.92% 44 智冠公司 13454 0.39% 18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4720 清償成數 9.96% 還款總額 33984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