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 古霈綺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黃千珉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權人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姍姍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黃心漪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代 理 人 鄭穎聰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葉紹明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代 理 人 邱語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㈠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㈡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㈢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是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新臺幣115,591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元/新臺幣)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公同共有1分之1 左列土地為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古堂來(110年10月3日歿)之遺產,依債務人提出之被繼承人古堂來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值為164,439元;以公告現值計算債務人潛在應有部分之價值為456,233元,因左列土地應優先清償繼承債務,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繼承債務為6,651,267元,故認無選任管理人代位分割與變價之實益。 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0) 繼承自被繼承人古堂來之遺產,103年11月出廠,已逾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存款 屏東民生路郵局895元 土地銀行屏東分行2,834元 永豐銀行屏東分行65元 華南銀行屏東分行853元 新光銀行東園分行8元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49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無要保人變更紀錄、無保單借款紀錄) 價值準備金2,773元,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無辦理保單質借紀錄,前2年度無辦理變更要保人紀錄) 價值準備金108,114元,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中信金股票2股 以112年10月6日股價24.25計算,價值約49元,無換價收取之實益,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