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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58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8842號債 權 人 戴銘威債 務 人 高嘒鎂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本院核發債權憑證,惟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得知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設於臺中市,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3-09-13